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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诉腾讯垄断一审陷僵局 互联网商业生态堪忧

作者:秩名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2-04-24 09:34:05

 4月18日上午9点,中国首例互联网行业垄断诉讼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次诉讼被认为是360公司对2011年6月腾讯公司起诉其不正当竞争案的一次反击。

这次诉讼中,原告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次起诉中,原告360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以及赔礼道歉。

“相关市场”难界定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这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也是一开始就进入针锋相对的焦点。《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60认为,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并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限制性交易和捆绑销售,并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简称“指南”),对其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举证。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腾讯就360的全部主张均进行了否认,腾讯方表示,原告在相关市场上进行了错误的界定,对相关产品也进行了错误的界定。并表示,类似新浪微博中的聊天功能、YY语音、飞信等均属于即时通信软件的一类。在地域上,腾讯参与全球的市场竞争,而不止于大陆市场。

360一方为了证明其主张,请英国公平贸易专家戴维进行专家界定。戴维在其RBB的报告中称:“我的调查报告发现,被告QQ在其市场份额中相当高,超过70%,我发现在该市场准入门槛相当大,进入这一市场非常难。虽然中国电信市场有机构进入,但份额不超过4%。2011年,QQ市场份额是飞信的33倍,QQ具有统治性地位。”

戴维强调,在即时通讯市场不仅进入非常困难,而且市场拓展也是非常困难的,飞信不能迅速增加,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发现虽然有别的服务商进入即时通讯领域,但都不足以对QQ的地位产生威胁。”

在庭审中,双方反复就即时通讯的市场范围界定进行争辩。360通过专家质证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并否认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能替代即时通讯服务。

原告还将CNNIC、艾瑞等第三方调研机构的报告数据进行举证。而腾讯则认为,CNNIC、艾瑞等第三方调研机构的报告数据更多反映的是用户对各种IM软件的偏好度问题,与《反垄断法》严格定义的市场份额完全不同。

由于国内司法界缺乏垄断案例,腾讯列举了欧盟委员会在微软并购Skype案的裁决,称“市场份额并不是评价消费者通讯服务供应商市场势力的最好指标,仅具有判断该动态市场竞争情况的参考价值。因此,即便微软与Skype合并后在某个细分领域市场份额达到80%到90%,欧盟也认为不会限制竞争,同意合并。”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RBB报告界定的本案相关市场存在重大缺陷,根本不能反映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产品竞争状况和行业发展格局。仅从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产品来看,RBB报告中的相关市场仅仅包含了部分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产品。 RBB报告忽略了大量电子邮箱中开通的IM功能,未将邮箱聊天考虑在即时通讯服务范围内。RBB报告将整合即时通讯服务的微博及社交网站排除在外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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